根据《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2016年度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补助开始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并发生相应费用,其2015~2017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事项已获所在地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补助标准
按税务部门核定后的加计扣除额的4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文件复印件、企业所得税税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委托书(需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于11月6日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逾期未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2、各县(市、区)科技局、双创办根据企业的申请,汇总后填写《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申报材料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科技局科管科。
3、市科技局将会同双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补助项目名单在市“双创办”、三明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资金。
五、联系方式
陈 飞 0598-8590965 13385986683
吴 炜 0598-8590965 18759887978
附件:1.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申报表
2.三明市小微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后补助汇总表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