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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时间:2016-10-12 15:11:00 浏览次数:

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试行)

为加快推进金融服务创新,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促进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原先只在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确定为首批试点保险公司,邮政储蓄银行三明市分行、兴业银行三明分行确定为试点银行。2016-2017年在全市银行业及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现就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小贷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则

(一)本意见所称“小贷险”,是指为满足我市符合条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获得流动性贷款,在发生小微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追索未果等保险合同约定事由时,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大部分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保险机构与银行一对一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三明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为加强对全市小贷险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由三明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三明银监分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等部门成立小贷险推进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健全借款人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三明市政府金融办。

二、金融机构资格

(一)开展小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取得总公司开展小贷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

2.具有提供小贷险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

3.在明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具备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4.5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二)银行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5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2.具有提供小微企业贷款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

3.在明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具备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4.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的业务准入标准、操作流程、风险定价机制、激励考核机制等,合理下放授信授权,简化审贷程序,确定合理贷款利率;

5.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过程中未发生并承诺未来不发生以下情况:(1)实行存贷挂钩或者附加其它不合理贷款条件,如搭售保险、基金、理财产品;(2)抽贷、压贷或者变相提高贷款利率;(3)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或者变相收取其它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三、贷款对象与用途

(一)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场所在三明辖区内并依法向辖区内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2.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种所有制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3.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贷记录或法院、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4.积极推进扶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保障创业创新业务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科技型、创业型、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及纳入市重点小微企业融资项目库的企业,优先支持进入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小微企业。从事工地承包或规模养殖满2年以上的农业种植大户及个体工商户。

5.银行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小微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微型企业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期满后,小微企业符合相关续贷标准,在小贷险续保后,可以续贷。

(四)贷款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合理的流动资金需要,严禁以任何方式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用。

(五)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风险和资信状况实行差别化利率和保险费率,不得收取除利息和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保险费率从第二年开始,保险公司结合上一年赔付情况及往年贷款不良率适当上浮和下调。

1.银行贷款利率,上浮不超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

2.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不超2.5%(年化费率);

3.附加小微企业主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超过0.1%(年化费率)。

(六)小贷险按照投保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公司保费;贷款采取按月或按季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还款方式。

四、办理流程

(一)小微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接到贷款申请后,与签订银保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共同审查,并向小微企业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告知投保相关事宜。银行与保险公司从受理贷款申请到审查批准过程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小微企业贷款申请经银行及保险公司批准后,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并交清保费,保险公司出具相应险种保险单。保险公司从接受投保单到出具保险单过程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在保险公司小贷险条款(包括免责条款部分)方面,要求条理清晰、内容简洁明了。

(三)小微企业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据此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放贷后,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并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对小微企业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

(四)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各自的管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小微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银行和保险公司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小微企业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核实企业还贷能力,采取措施保全或追偿,并通报监管机构。

五、风险分担与政策扶持

(一)在保险期间,当投保人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未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银行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至合作保险机构并向投保人开展追索。当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未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且银行向投保人追索未果的,银行即可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书,合作保险机构在收到银行索赔要求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支付保险赔款。

(二)保险公司和银行按照7︰3承担贷款本金风险,贷款利息损失由银行全额承担。

(三)设立小贷险风险共担补偿资金。资金由三明市财鑫公司负责管理。小微双创示范期内财政按3000万元规模的原则安排风险补偿资金。各受益县(市、区)财政承担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金的20%。小贷险风险补偿资金对保险公司承保年度内赔付超过实收保费60%的部分给予逐笔补助:单笔金额在100万(含)以内的,补助金额按照不超过风险损失的90%计;超过100万的部分,按照不超过风险损失的70%计。符合条件的补助每3个月由市金融办提出,报三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财政通知三明市财鑫公司将风险补偿资金直接拔付相关保险公司。小贷险风险共担补偿资金补偿标准以最高限为限,超过部分财政不再追加补偿。银行和保险公司不按上述第三项第(五)条规定执行利率和保险费率的,小贷风险共担补偿基金不予补偿。经小贷险风险共担补偿资金补助后发生的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原补助比例在下次结算时返还小贷险风险共担补偿资金。

(四)银行与保险公司须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上报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率数据,各县(市、区)金融办须每月10日前上报区域风险补偿共担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按月对贷款不良率进行统计监控。当银行小贷险贷款不良率超过3%时,由市政府金融办召集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研究,暂停新增业务办理;经整改并报市政府金融办研究同意后,可重启新增业务办理。

(五)建立保险止损机制。为促进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健康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建立保险止损机制。具体止损条件由承办保险公司与银行商定,并向市政府金融办报备。

(六)协调小组建立联合追偿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欠款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追偿,全力维护金融债权。追偿款及相关追偿费用根据银保合作双方风险损失比例进行分摊。对失信小微企业主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并将其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小微企业拖欠、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附件: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三明市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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