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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时间:2017-05-04 00:00:00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经信(商贸)局、财政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191号)及市政府GZ2017JH00179号文件办理告知单精神,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5日

  附件:

  福州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发展,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19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补贴券)是补助本市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 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福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服务平台)承担补贴券的印制、登记、发放、结算等工作及签约服务机构认定的受理、初审等工作;福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服务平台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补贴券的补贴对象及服务项目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经营管理规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制造业和信息化企业,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规模较大的小微企业(小微制造业和信息化企业在本管理办法中简称小微企业)。

  第六条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七条 补贴的服务项目包括管理咨询服务、创业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法律服务、人才培训服务、投融资服务、信息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等方面。

     补贴服务内容将每年根据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及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并在每年度补贴券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

    

  第三章  补贴券的补贴额度与标准

  第八条 补贴券的补助资金从市工业扶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服务补贴券实行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在每年度服务补贴券申报指南中予以公布。单个企业年度领取补贴券总金额不超过50000元;企业单个服务项目的补贴券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的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申报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有一定的条件,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经营年限、行业准入许可、人才配置、信用记录、历史业绩等,以佐证其具有相当的服务能力,具体条件在当年度的《福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签约服务机构申报和认定流程

  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服务机构按照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的申报指南提出申请,服务平台负责将申报材料收集汇总上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经专家评定、公示后,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确认后公布。

  第五章  补贴券申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下发补贴券申报指南,明确当年补贴券的申报条件、申报要求和申领流程等事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相关县(市)区经信局对小微企业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服务平台收集上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确认后发放。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发放后有效期为半年,过期作废。

    第六章  补贴券结算方式

    第十四条 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补贴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扣除补贴券部分)到服务平台申请结算;服务平台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市财政局将结算资金通过相关县(市)区财政局拨付给签约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每半年度结算一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综合运用自查自纠、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服务平台负责跟踪落实合同履行情况,对签约服务机构及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服务机构续签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小微企业和签约服务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进行处理,收回已发放的补贴券,取消服务机构签约资格,并记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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