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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厦门市转型升级资金(智能制造专项

时间:2017-06-01 16:59:13 浏览次数:

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提升制造业发展智能化水平,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267号)、《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企〔2016〕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六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7〕19号)、《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经信装备〔2017〕227号)精神,现将申报2017年厦门市转型升级资金(智能制造专项)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如符合一个以上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要求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不得将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类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不得将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经更名、包装、合并或拆分后再次申报;不得将任何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助的项目全部或部分拆分并入其他申报项目再次申报。

  (三)一个独立企业法人同一年度内可申报不超过两个项目的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符合标准即可享受的兑现性政策除外)。已获得上级(国家、省级)专项扶持资金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助(中央或省、市相关政策要求配套资金的项目除外)。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请有意申报的单位登陆"i厦门(http://www.ixm.gov.cn)一站式惠民服务平台"-"i经信"-"资金类项目申报",注册法人账号,登录后选择所要申报的项目类别(智能制造专项-相应类别),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并根据系统所列要求上传申报材料(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可点击右上角"帮助",下载"厦门市经信局一体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用户操作手册"进行参考)。

  (二)报送纸质材料:待申报系统显示申报材料通过预审,并提示"送交纸质件",企业方可向各项目联系处室提交纸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纸质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与上传的电子版一致。

  (三)申报受理截止时间:网络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6月30日;书面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17年7月12日;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重点

  (一)提升企业智能化水平

  1. 对本市省级龙头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优势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按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被认定为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

  (2)填报《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填报《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

  (4)填报《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4);

  (5)核准备案文件、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材料);

  (6)专项审计报告(由福建省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见附件5)。

  对于通过评审的上述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市经信局、市财政局除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外,将选择其中最具示范意义的若干项目,列为"厦门市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并按厦府办〔2017〕19号文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装备处,0592-2896758。

  2. 支持企业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按设备购买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1)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1);

  (2)填报《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3)填报《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

  (4)填报《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见附件4);

  (5)核准备案文件、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材料);

  (6)专项审计报告(由福建省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见附件5);

  (7)企业采用行业紧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的关键重大智能装备与系统的有关说明材料。

  本项目为事后补助方式。项目申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报的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二是建设起始日期为2015年9月,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投资;三是项目已经市或区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四是每月按时申报市(或辖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206-1表)"。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创新处,0592-2896820。

  (二)发展壮大智能制造产业

  1. 对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及说明:

  (1)企业须对照《智能制造核心技术装备》(见附件9),提交智能装备制造企业认定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须提交2012年至2016年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成本费用表》(B103-2表)或《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表》(B103-1表),用于体现产值指标,并加盖企业公章。

  (3)奖励金额若超过预算额度,奖励金按比例相应压缩。

  (4)该项奖励实行跨年兑现,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共享税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运行处,0592-2896761。

  2. 实施智能制造标准与品牌战略。支持智能装备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和并购品牌,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封顶1000万元。

  (1)申报对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实施品牌并购的主体,且在厦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资信等级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在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并购智能制造国内外高端品牌。

  (2)申报条件:1.国内外高端品牌是指世界500强企业(以在规定的购并时间内《财富》杂志中文版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在规定的购并时间内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新发布的名单为准)、台湾企业百强(以在规定的购并时间内台湾《天下杂志》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在规定的购并时间内全国工商联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的智能制造企业所拥有的品牌;2.申报企业并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和厦门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3.申报企业高端品牌并购金额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4.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5.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

  (3)申报材料:1.厦门市并购智能制造国内外高端品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6);2.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3.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证明;4.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3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并附评估、审计报告;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6.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7.应提供被并购企业属于国内外高端品牌智能制造企业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8.由在厦门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对被并购企业经营情况、并购的金额、前期费用等涉及申报条件有关内容审计;9.并购申报材料中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本市具有翻译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并附翻译机构资质证书。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创新处,0592-2896820。

  (三)支持市场开拓

  1. 支持规模以上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非本市项目招标,对中标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智能装备制造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配套采购我市中小企业产品,年新增本市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以上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申报材料:

  (1)非本市项目招标奖励:

  A、中标奖励申请报告(智能装备制造企业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标准比一般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高2个百分点);

  B、对照《智能制造核心技术装备》(附件9),提交智能装备制造企业认定证明材料;

  C、已获得我市2016年度参与市外招投标中标项目奖励的资金批复文件(兑现奖励标准为合同金额的3%)。

  (2)新增本市配套采购奖励: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企业申请报告;

  C、企业采购合同(复印件);

  D、2015年及2016年本市配套供应商名单、各供应商采购金额;

  E、企业支付货款银行转账等相关凭证。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运行处,0592-2896760。

  2.支持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支持本市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和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对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或首购的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1)填报《首台(套)与首购突破补贴资金申请表》(详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制造方或先进工业软件系统开发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及财务票据复印件;

  (4)专项审计报告(由福建省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名单见附件5);

  (5)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6)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如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暂时无法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也可按用户要求提交其他的质量检测报告;

  (7)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8)企业产品应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年第二版)》(工信部〔2015〕360号)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6年版)》(工信部装〔2017〕2号),且产品属于智能制造装备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被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智能制造装备)的相关材料。

  该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智能制造装备生产企业或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的开发企业。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装备处0592-2896758。

  3.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首台(套)设备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定制化综合保险业务。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

  申报材料:

  (1)填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8);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4)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专项审计报告(由福建省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名单见附件5);

  (6)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7)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如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暂时无法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也可按用户要求提交其他的质量检测报告;

  (8)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9)企业产品应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年第二版)》(工信部〔2015〕360号)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6年版)(工信部装〔2017〕2号),或被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相关材料;属国家首台套的,需同时提交财政部下达80%保费补贴相关材料复印件。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装备处,0592-2896758。

  4.扶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应用。对经认定列入《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名单》的,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3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填报《首台(套)与首购突破补贴资金申请表》(详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及财务票据复印件;

  (4)专项审计报告(由福建省2017年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名单见附件5);

  (5)企业产品经认定列入《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名单》的相关材料。

  该项资金补助对象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装备处,0592-2896758。

  四、评审流程

  (一)市经信局各业务处室将通过网络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及时将审核情况反馈申报企业,提示申报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市经信局将选聘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二)市经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申报指南确定的年度扶持重点、项目申报总体情况项目,以及企业经济贡献、社会效益等因素,在相应条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具体扶持项目和金额,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印发资金下达通知,并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五、监督管理

  (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将加强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主要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三)一经发现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重复、多头申报享受市财政企业扶持资金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属首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度财政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并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现的,取消该单位后三年内所有财政资助项目的申报资格。

  (四)申报单位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企业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主管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

  1.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2. 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

  3. 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汇总表

  4. 厦门市智能化技术改造资金扶持项目申请表

  5. 关于确认入选2017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的通知

  6. 厦门市并购智能制造国内外高端品牌专项资金申请表

  7. 首台(套)与首购突破补贴资金申请表

  8.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9. 智能制造核心技术装备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7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http://xxgk.xm.gov.cn/jjhxxhj/jxjxxgkml/jxjgfxwj/201705/t20170531_167766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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