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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发放2016年第4期价格补贴的通告

时间:2016-12-05 00:00:00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14〕140号)的文件精神,从10月28日起临时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发放2016年第4期价格补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根据福州调查队提供的数据,2016年10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10月份全市CPI同比上涨 2.3%,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上涨5.5%,应发放价格补贴每人50元。据此测算,应发放2016年10月价格补贴共计4058600元,受益人数81172人次,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353450元(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市级财政支出963075元(用于五城区金额639200元,补助闽清、永泰两县共323875元),县级财政支出2742075元。(详见附表)

革命五老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保五保对象通过民政救济渠道社会化发放;领取失业金人员价格补贴通过银行个人失业金账户发放。

福州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全市2016年第4期联动机制价格补贴明细表

年度:2016年

10月

全市CPI

102.3

全市食品指数

105.5

补贴标准(元/人)

50

全市受益人数(人)

81172

全市补贴金额(元)

4058600

其中:?失业保险基金

353450

?市级财政支付

963075

?县级财政支付

2742075

永泰县

194575

闽清县

129300

闽侯县

549050

罗源县

373350

连江县

449950

长乐市

428100

福清市

617750

备注:市级财政支付中包括承担闽清、永泰两县支付金额的50%,闽清、永泰两县支付金额已剔除市级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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