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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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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1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352号)、《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榕财社〔2015〕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切实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现将《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和《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2.《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范围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的各类单位;

3、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1、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含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统一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用人单位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按规定向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上季度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上季度每个月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核定通知单》复印件。

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创业单位按季申报。创业单位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到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创业单位上季度新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自主创业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创业者为高校毕业生的,另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新增补贴对象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

3、创业单位上季度每个月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核定通知单》复印件;

4、初次申请的创业单位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另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以上所有表格以及复印件材料均应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由小型微型企业每半年申报。小型微型企业每年度分两次(1月和7月。毕业当年7-12月份开始缴费的,在次年1月首次申报;次年1-6月开始缴费的,在次年7月首次申报)向企业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前6个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一式两份;

2、新增补贴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增员申报表复印件;

3、企业前6个月每个月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复印件、《福建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复印件、《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缴费核定通知单》复印件。

以上花名册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审核和发放

1、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以上三类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应免费提供各类申请表,指导规范申报,并认真审核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上签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以及审核人姓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将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招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X年X月已申请X年X月-X年X月XXXX(类型)社保补贴”。

2、五城区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社保参保信息比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上报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进行社保信息比对,其他县(市)各自开展社保信息比对。

3、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五城区上报的申请补贴人员信息与当年度社保实际缴费信息进行比对,甄别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真实性。发现补贴审核有误需及时反馈各受理部门予以修正。审核通过的补贴单位和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应在同级人社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示。

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用人单位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述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榕财社〔2015〕26号)执行。

2、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自主创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须已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创业实体,并担任该企业或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团队形式创业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须为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且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4、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5、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18至45周岁的台湾青年,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参照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执行。毕业5年内的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18至45周岁台湾青年在榕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6、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再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其他县(市)由同级财政承担,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7、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榕人社就〔2012〕58号)精神,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试点相关政策,延长执行到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各县(市)区将符合对象要求的社保补贴申请名册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比对审核,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就业资金账户,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凡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上级财政不再对各城区进行补助。

8、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将本辖区内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榕人社就〔2013〕31号)同时废止。

附件 2

  关于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一、补贴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2、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

三、补贴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补贴标准

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只缴纳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其中之一的,仅对其缴纳的该项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五、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每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缴费的,在5-7月份申报;下半年缴费的,在8-12月份申报)。户口所在地未成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困难人员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附件1);

2、本人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3、本人社保卡卡面复印件;

4、证明本人已缴纳当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地税缴费凭据、社保机构缴费凭据、银行缴费凭据均可)。

(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就业,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每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缴费的,在5-7月份申报;下半年缴费的,在8-12月份申报)。户口所在地未成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

2、本人《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登记就业)原件、复印件;《报到证》已注明就业单位,但毕业生非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需另提供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和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档案寄存证明;

3、本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

4、本人社保卡卡面复印件;

5、证明本人已缴纳当年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凭据复印件(地税缴费凭据、社保机构缴费凭据、银行缴费凭据均可)。

六、审核和发放

1、社区(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以及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免费提供各类申请表,指导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规范申报,并认真审核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核对后原件退回,复印件上签盖“与原件一致”的核对章以及审核人姓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X年X月已申请X年X月-X年X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并在申报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乡镇)、社区(村)报送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签署复核意见,并将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通过“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制作《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和《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汇总表》。五城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将上述两类社保补贴汇总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进行信息比对;其他县(市)各自开展信息比对。

2、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五城区上报的申请补贴人员信息与当年度社保实际缴费信息进行比对,甄别享受社保补贴人员的真实性。发现补贴审核有误需及时反馈各受理部门,予以修正。

3、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资金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福建省社会保障卡对应的银行个人账户(福建海峡银行)。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述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榕财社〔2015〕26号)执行。

2、离校未就业的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可参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3、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所在地属地管理原则,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先由市财政统一垫付,再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其他县(市)由同级财政承担,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支出。

4、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不在五城区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市财政全部承担。

5、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榕人社就〔2012〕58号)精神,我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试点相关政策,延长执行到国家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各县(市)区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将上年度符合申领社保补贴要求者的花名册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进行比对审核,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从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就业资金账户,并报市人社局、财政局备案。凡五城区比对成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上级财政不再对各城区进行补助。

6、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将本辖区内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榕人社就〔201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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