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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2016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6-10-20 00:00:00 浏览次数:

?????一、补贴对象

  在延平区劳动就业中心窗口登记失业,并在区地税窗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在区就业中心窗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女年满40周岁以上(1975年12月31日前出生)、男年满50周岁以上(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由区属管理的原国有、集体下岗失业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简称“4050”人员)。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单位实现稳定就业人员以及领取个体营业执照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范畴,不享受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全年2016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全年1166.4元,合计3182.4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三、受理时间

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四、申请补贴办法

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未缴纳201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不享受相应的补贴。符合条件人员的社保补贴资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五、申请补贴程序

(一)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持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

1、2014年或2015年已申请享受的人员,应提供:

(1)《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第1、16页);

(2)区地税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税收完税证明》(2016年度)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发票(2016年度)和《劳动事务代理缴费凭证》(绿色)原件及复印件;

2、2016年初次申请享受的人员,应提供: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双面清晰复印,复印件上须写上本人的联系电话);

(2)《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1、2页);

(3)《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区地税窗口缴纳养老保险费《税收完税证明》(2016年度)原件及复印件;

(5)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发票(2016年度)和《劳动事务代理缴费凭证》(绿色)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享受医保补贴人员提供医保缴费代扣兴业银行卡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卡号和本人的联系电话。

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一寸彩照1张,填写《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表》(表中:“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及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栏必填,社区盖章)等材料,由社区收齐后连同社保补贴材料一并交由就业中心统一办证。

(二)经办社区将符合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后无异议的,报街道劳保所审核盖章后报送区就业中心办理。

六、其他

户籍在延平区乡镇和异地的人员可直接到区劳动就业中心窗口办理。 咨询电话: 8616269、8623486、8616867

特别提醒:请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在以上规定的受理时间内申请(审核),逾期将无法受理。望互相转告。

延平区劳动就业中心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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