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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时间:2008-07-18 00:00:00 浏览次数: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的人才政策,加大我市吸引、集聚人才的力度,增强我市人才竞争力,持久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又好又快地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的建设,现就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的人才可参照《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厦委〔2008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申请人才住房。

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人才住房申请情况、申请人评分情况、房源情况,将人才住房房源划分为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等部分,并研究确定分配人选

三、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可向市政府申请周转住房,按有关部门公布的售价购买,提供给本单位的人才作为周转住房使用,周转住房办理集体产权,其使用管理按周转住房的规定执行。

四、人才住房售价调整为保障性商品房的价格(基准地价+扣除征地拆迁费用后的建设成本+相关税费),具体售价以市政府公布的为准。驻厦部、省属事业单位的人才承租人才住房的,租金补助标准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租金补助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租金补助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经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定的在我市创业或工作的留学人才,在申请人才住房或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评分时,具有博士学位的加5分,具有硕士学位的加3分,原人才住房分配评分要素表及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申请评分要素表作相应修改调整,人才住房分配评分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申请评分按新的评分表执行。

六、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政策的对象范围保持不变。

七、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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