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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时间:2016-11-07 00:00:00 浏览次数:

一、补贴对象
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1.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2.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
三、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补贴标准
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我市2015年度灵活就业窗口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3840元,医疗保险最低缴费额3733.32元,全年社保补贴一次性发放,合计3787元。)
五、补贴申请机构及程序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足额缴纳当年社会保险费后,向户口地所在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社保补贴,每年申报一次(上半年缴费的,在5-7月份申报;下半年缴费的,在8-12月份申报)。户口未成立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可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户口不在社会保险接续地的,直接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六、补贴申请材料
1.《灵活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报表》一式两份(在福州人事人才网下载或到社区免费领取);
2.《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登记就业)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报到证》已注明就业单位,但毕业生非因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需另提供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和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档案寄存证明;
3.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注明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4.本人社保卡卡面复印件(开通海峡银行的金融功能);
5.申请补贴年度的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注:以上复印件材料一式两份;市、县(市)区各留存一份。
七、其他事项
1.该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2.离校未就业的技师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灵活就业,可参照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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