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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政策的解读

时间:2018-05-15 00:00:00 浏览次数: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8〕2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意见》是在市政府2014年出台的《关于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于2016年底到期的情况下,为持续鼓励发展我市限上商贸企业而进行的政策延续。同时,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省上关于推进商贸流通行业创新转型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对限上商贸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而出台的政策措施。

  据统计,2014—2016年市政府出台实施《关于扶持商贸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14〕68号)三年来,全市新发展了限上商贸企业364家,使我市的限上商贸企业总数达到了866家,较2013年增长了72.5%,限上企业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47.2%,比2014年的水平提高了6.2个百分点,极大地提升了商贸流通行业的发展规模。

  二、《意见》出台的目的

  《意见》的实施,对提升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规模水平,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增加地方税收和社会就业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引导市场流通主体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限上企业在商贸流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全市商品流通产业上水平、上规模,提升我市商业规模在全省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限下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成为限上企业的积极性,从而为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目标提供有力的抓手。此外,随着限上企业数量规模的扩大,商贸领域的就业岗位和纳税企业数量也将进一步增加,从而为地方财政创造更多的财源,为提升就业率和稳定社会作出贡献。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当年新发展的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住宿餐饮企业,以及当年商品销售额增幅达25%以上的存量限上企业,将获得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3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当年新发展并列入统计的零售业、住宿餐饮业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发展并列入统计的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

  同时,为加强对骨干商贸企业的政策指导服务工作,《意见》要求商贸部门建立重点限上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从各县(市、区)筛选确定百家重点限上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对能够按时报送经营信息的重点商贸企业的统计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意见》的预期效益

  发展限上企业是拉动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的生力军。从我市的实践情况看,通过实施扶持政策,有力引导推动了限上企业加快发展。今后新发展限上商贸企业也有赖于奖励政策的实施。同时,商贸流通业具有门类广、领域宽、劳动密集度高的特点,以及门槛低、回报快的行业优势,在增加就业、推动创业、致富百姓上有其独特的作用。加快推进限上商贸企业发展,在有效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将对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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