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水平,提高商贸流通业对第三产业发展和地方税收的贡献度,努力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存量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对已列入统计名录库、当年商品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家给予奖励。
二、鼓励新发展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当年新发展的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限额以上企业,分别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家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发展的批发业限额以上企业,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家给予奖励。
三、建立重点限额以上企业统计信息员联系制度。市商务局从各县(市、区)确定100家重点限额以上企业进行跟踪服务、考核,对能够按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重点限上商贸企业统计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设立扶持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从第三产业发展专项中单列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商贸企业发展,不足部分从省财政下达的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市、区)也应相应设立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五、严格奖励审核认定与兑付。奖励资金审核认定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统计局配合。对以骗取扶持资金为目的在三年内退出统计的企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查处。
本意见自2018年起执行,有效期三年,由市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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