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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自贸试验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项目资助暂行办法

时间:2015-08-19 16:54:44 浏览次数:

 

为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科研工作,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闽委人才〔2015〕4号)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自贸区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自贸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厦门片区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由厦门市制定相关办法)所引进的且符合闽委人才〔2015〕4号文规定条件的人才(以下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在自贸区内创办重大研发机构且符合引进重大研发机构年度申报指南资助条件的,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助。对其中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2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的,最高资助可达1000万元。

第三条  在自贸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此企业为项目申报单位且其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可优先申报区域发展项目,不受推荐单位申报数量的限制。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在自贸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且以此企业为项目申报单位,其本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可优先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星火项目,不受推荐单位申报数量的限制。

第五条  自贸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或在自贸区落地的创业团队,参加年度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并晋级国家赛,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条件的,给予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

第六条  自贸区内企业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年度申报指南申报条件的,均可优先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的企业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时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可自愿加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优先聘请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由推荐部门审核推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在推荐函中标注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并附上佐证材料。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在《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有效期内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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