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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莆田市2017年省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切块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7-08-16 08:53:48 浏览次数:

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财政局(计划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2017年全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3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指南>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7〕146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莆政综〔2016〕2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电机能效提升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3〕930号)以及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发改委《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发展改革委关于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5〕5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2017年省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切块资金申报指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本次申报项目主要围绕制造业节能技改、节能示范、能效提升专项、循环经济、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专项等六个方面,详见《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附件2)。

二、选项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第三类“淘汰类”)、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违规审批建设等三类除外的项目。

(二)项目申报主体。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其所在单位必须是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用能单位投资30%以下),节能服务公司须在本省范围内注册。节能服务公司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三)项目具一定规模。工业领域节能技改、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项目年节能量应达300吨标准煤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年度单家节能服务公司申报的若干个项目累计年总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循环经济项目、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新增投资额应在100万元以上。

(四)项目建设进度符合要求。项目已建成投产或基本建成,且投产时间在2015年以后(含2015年)。节能项目须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满足节能量审核条件。

(五)未获得过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也未多头上报。

    (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1.不同企业法人打包项目;

2.主要因扩大产能等非节能专项技改产生节能效果的项目;

    3.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项目;

    4.列入《福建省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工程实施方案》(闽经信环资〔2015〕34号)淘汰计划的设区城市建成区10吨/小时及以下、其他地区4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改造项目(其它燃料锅炉不限制);

    5.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6.节能技术研发项目。

三、奖励标准

(一)工业领域节能技改、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对市、县(区、管委会)级节能监察机构每年补助经费10万元,但不得超过三年(含以往已由省级安排过的资金);农村农业节能、军队节能示范点建设按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能效提升项目:改造后低压电机能效符合《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2012)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高压三相异步电机能效符合《高压三相笼形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254-2013)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改造后的配电变压器能效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2-2013)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按改造前的电机功率100元/千瓦或变压器容量100元/千伏安的补贴标准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优先补助石化、建材、电力、钢铁、纺织印染等高耗能行业和年耗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耗电企业实施的改造项目。

(四)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循环经济项目、节能环保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结合节水、节材、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节能降耗减排效果,按投资规模不高于2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入选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的,每个园区给予5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级能源管理体系验收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企业认定的,每家给予奖励10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不重复享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同时满足上述情形,按就高原则安排一项奖励或补助。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项目按属地原则逐级上报: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县(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申报,经县(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直接报送市经信委、财政局。

项目申报实行网上和纸质同步进行,纸质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项目申报电子版需登录市经信委网站主页(网址为http://www.ptetc.gov.cn)漂浮窗口“项目资金网上申报快速入口”或“权力运行网上公开专栏”的“项目资金网上申报快速通道”实行网上办理,并发至市经信委能源科邮箱,电子版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不涉及节能量审核或投资额审计核查的资金项目,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直接下达奖励(或补助)资金,不再另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须提供下述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3份,电子版光盘1份(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档材料,不必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文件):

1.以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节能循环经济专项

(1)附有项目汇总表(附件4)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各个项目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①封面和目录;

②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1);

③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④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主要设备订购合同等);

⑤建设项目的正式发票;

⑥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对比(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⑦申报节能技改项目的企业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个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⑧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⑩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2、以节能服务公司为主投资建设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附有项目汇总表(附件4)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

(2)节能服务公司须会同有关用能单位提供项目申报材料单行本及电子文档。纸质材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①封面和目录;

②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附件1);

③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

④节能服务公司出具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表;

⑥每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材料: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 用能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

. 节能服务公司相关投资证明材料(如设备订购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 用能单位相关投资证明材料;

. 实际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节能设备铭牌照片和设备供应商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 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 节能技改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 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复印件(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 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要求提供正式发票;

. 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如技术先进性说明、项目节能诊断及改造方案报告、项目改造前后及过程现场对比照片、《福建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登记表》等)。

每家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单家企业如有多个不同项目必须汇总整合成一个项目上报。

(三)申报时间

企业网上和纸质申报截止日期为分别2017年8月23日,各县(区、管委会)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于2017年8月30日前正式联合行文上报市经信委、财政局。

(四)联系方式

 1.市经信委能源科  

联系人:戴志扬; 电话:2392843; 邮箱:2392843@163.com。
      2.市财政局企业科  

联系人:欧阳晶;电话:2692731; 邮箱:305243438@qq.com。

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上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ptetc.gov.cn。

五、其他要求

(一)对已通过专家评审拟按项目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市经信、财政部门采用邀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对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切块专项资金中预留10万元作为专家评审、专项审计、节能监察等费用)

(二)各县(区、管委会)经信、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2.选项范围的具体内容 

3.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4.节能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5.行业名称及编号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7.电机(配电变压器)能效提升情况表

 

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莆田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企 业 声 明

 

    1、本单位自愿向莆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2017年省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切块资金                       项目补助申请。

2、本单位自愿提供2017年省级节能循环经济专项切块资金项目审核、管理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3.本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内容和数据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单位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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