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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发放2016年第5期价格补贴的通知

时间:2016-12-30 00:00:00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闽价综[2016]31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补充通知》(榕政综〔2014〕140号)的文件精神,从10月28日起临时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发放2016年第5期价格补贴(2016年11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福州调查队提供的数据,2016年11月份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11月份全市CPI同比上涨2.6%,食品类消费价格同比上涨5.7%,应发放价格补贴每人50元。据此测算,应发放2016年11月价格补贴共计4054050元,受益人数81081人次,其中失业保险基金支出341800元(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市级财政支出957425元(用于五城区金额634150元,补助闽清、永泰两县共323275元),县级财政支出2754825元。(详见附表)

请各县(市)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做好价格补贴发放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全市2016年第5期联动机制价格补贴明细表

福州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全市2016年第5期联动机制价格补贴明细表

年度:2016年

11月

全市CPI

102.6

全市食品指数

105.7

补贴标准(元/人)

50

全市受益人数(人)

81081

全市补贴金额(元)

4054050

其中:?失业保险基金

341800

?市级财政支付

957425

?县级财政支付

2754825

永泰县

194075

闽清县

129200

闽侯县

551250

罗源县

385750

连江县

448700

长乐市

428100

福清市

617750

备注:市级财政支付中包括承担闽清、永泰两县支付金额的50%,闽清、永泰两县支付金额已剔除市级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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