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助理 > 扶持政策 > 市县 > 正文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

时间:2017-03-03 00:00:00 浏览次数:

明科工〔2017〕8号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根据《三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明创(2016)55号)的精神,现就我市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下同)申报2016年度财政扶持资金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2016年度通过市级及市级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015年度认定且绩效考核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1.认定奖励。对2016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予以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予以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已奖励过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晋级为国家或省级认定,再予以差额部分奖励。省级互联网孵化器认定奖励参照省级众创空间执行。

  2.投资补助。运营机构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进行改造,为提升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完成投资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用房补助。按照实际发生房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企业利用自有闲散场所开办建设的,按照周边同等地段租金价格计算;对利用国有场所设立且已免租金的,不予补贴。

  4.运营补助。按实际发生的运营费用全额予以补助,其中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众创空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运营费用补助范围包括:(1)宽带接入、水电及物业费等;(2)开展创新创业培训、论坛沙龙、导师咨询、项目路演、创新创业产品展示等活动支出费用。

  三、申报程序

  1.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补助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进行定性绩效考核,考核成绩为合格的运营机构方可申请财政资金补助。

  2.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3.各县(市、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4.投资补助、用房补助和运营补助由市科技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

  四、申报材料

  1.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2.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及创客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安置平面图;入驻项目汇总表;

  3.孵化器、众创空间用房租赁证明及付款凭证(对企业利用自有闲散场所开办建设的,需提供周边同等地段租金价格证明);

  4.实际投资项目及支出发票(各营运单位需对所营运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支专账处理);

  5.运营支出发票,创业服务活动照片、录像等原始资料(已获得2015年度财政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还需提供营运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其申请营运补助资金为2015、2016年度实际支出减去2015年财政补助差额部分)。

  五、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请于2017年3月20日前报送至三明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科。

  2.逾期未报的,视同放弃本年度财政补助。

  3.对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本年度财政补助资格。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林晓文

  联系电话:0598-8590851 邮箱:ftdlxw@163.com

  地址:三明市梅列区绿岩新村95幢科技大楼606室

  附件:三明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政扶持资金申请表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3月3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2017年三明市闲置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扶持办法》的通知 明创〔2
下一篇:《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五条措施》政策解读

 分享到: 收藏

三明市科技企业孵化众创协会(C)版权所有     ICP备1456564号-1
运营维护:福建省云创集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技术咨询:0598-8915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