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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政策解读

时间:2017-03-10 00:00:00 浏览次数:

《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政策解读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省市政府出台的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等相关文件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双创”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七条措施》(以下简称《七条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与车库咖啡共同成立规模达2亿元人民币的海峡两岸天使投资基金,主要投资海峡两岸青年创业项目,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中小企业,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企业。

(二)建设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搭建高水平的双创载体,各地政府要引导各种类型的众创空间在一定区域内聚集,打造区域创新创业氛围,建成国家、省、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其中,新出台了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国家、省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在原有奖励的基础上提高了30%,给予130万元奖励。

(三)健全孵化器体系。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经认定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互联网孵化器在原有的奖励基础上提高奖励标准,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对省级互联网孵化器奖励20万元。

(四)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众创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特别是引导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与实体经济密切相关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对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15万元。

(五)扶持众创空间运营。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经费补助,降低运营成本,运营费用补助3年,每家总金额达40万元。

(六)支持众创空间开展创业创新活动。鼓励众创空间自行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业创新活动,建立创客(团队)和投资者的对接平台,加强投资机构与创客(团队)互动、交流,按照众创空间实际直接支出活动经费的10%给予补助。

(七)设立专项资金开展全市性的创业创新活动。每年投入200万元资金,开展全市性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项目对接活动,促进投资资金和创业项目的有效对接,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众创空间、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等社会组织举办各类的项目对接活动。

三、其他事项

(一)《七条措施》实施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此前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二)每年由市科技局发布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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