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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2-19 00:00:00 浏览次数:

       2月5日,我市出台《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及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我市根据有关精神出台这一办法。“示范平台”是指经三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简称市经信委)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创业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运作规范、支撑力强、信誉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的机构,在三明市注册登记时间1年(含)以上,合法经营、信誉良好;(二)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万元,其中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6万元,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长期合作服务机构1家(含)以上;(三)服务机构从业人数不少于6人,社团法人类服务机构不少于3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数的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四)年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60家,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2015-2017年“示范平台”由各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组织,于4月20日前上报市经信委。

  经市经信委和市双创办认定为“三明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市级资金当年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补助;优先推荐市级示范平台参加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定。对2015-2017年期间获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批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双创期间对现有场地、公共设施改造、提升管理服务水平购置必要的设备、管理软件等改造升级项目建设,按实际完成投资的30%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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